2018年5月3日 星期四

道德經論正系列文章:「特稱」與「泛稱」的轉換

  今天分享的這一段取自《道德經論正》分冊《考證概論》,怎麼考證一本書的年代,歷來是沒有可資參考的著作的。(梁啟超等那些不符合科學、邏輯的謬論就別提了)因此個人初步總結了個人考證《孫子兵法》(《孫子兵法論正》,標誌著孫子公案的徹底解決。孫子為春秋末年孫武所著,已無可動搖!)、《老子》(《道德經論正》,標誌著老子公案、文子公案等等公案的徹底解決。)所用的方法,以及所遭遇的問題與解法,還有所發現的規律做一些整理。一本三百多萬字的書,只花了一年多就寫成,疏漏之處,恐怕難免。不過日後若有讀者想要從事考證,這本書還是必備的參考書。至於以後是否有機會深化這一冊,那就留給未來來決定吧!
  在這本書裡,我揭露了很多文本演變的規則,以及可資用來佐證一本書成書年代的證據類型。以下這張表只是從《道德經論正》中所發現的眾多案例中簡單的抽出的表格,我未加入表中的還有不少。與以下談到的「特稱」向「泛稱」轉換的案例完全相反的是「泛稱」向「特稱」轉換的案例。只是兩種案例發生在不同的文體上面,前者發生於「敘事」中的非焦點人事物,後者發生於「譬喻」中的焦點人事物。前者被個人稱為「細節遺失」現象,後者被個人稱為「典範置入」(未有典範而置入典範)、「典範轉移」(新典範取代舊典範,或隨著古籍的遺失,有些舊典範會重回人們的視野。)、「典範累增」(在原有典範下,新增新典範,而不刪除舊典範。)現象。這些理論,都記載在這一冊,主要都是用來考證一本書的年代用的。這一冊也講一些局限於春秋戰國的知識與常識問題,但相信讀者能自行類推於其他朝代。以《列子》一書公案而論,結合這些資料,以及歷來的引文線索、時代用詞特色(與同時代的人做比較)等等資料,列子公案便宣告結束了。(列子早於莊子)以下為〈語言、文字、概念的演變軌跡〉一小節的節錄:


  「特稱」被「泛稱」替換。這通常發生於不含有典範人物、事件的故事、句子中的針對該人物、事件的細節描述。因為該人物、事件的發生當時,記錄者能明確知道事情的經過與參與的人物,記錄者加以表明,也是一種增加可信度的作法。可是當這些故事成為眾人皆知的事情時,許多當時被記錄下來的細節,已經沒有太大的意義。多數重述這個故事或句子的作者只是想要使用此故事或句子的意念,而且如果是口語引用,更可能把相關細節輕易遺失。因此,雖然「特稱」與「泛稱」的互換都存在於原典與引書之中,但仍然具備判定時代先後的價值。其根據便是在此故事所提人事物是否具有典範作用?此故事被引用時是否口語引用?譬如「楚恭王」掉弓事件,公孫龍口語爭辯引用時重點在於孔子對此事的評論,而不在於是哪一個楚王掉了弓,於是只點出了「楚王」掉的弓,到了〈呂氏春秋.貴公〉再次提到這個故事時,其重點在於表達「公」的思想,誰掉的弓不重要,甚至誰撿的弓也不重要了。於是「楚王」直接被泛化為「楚人」。「楚人」包含了「楚王」,「楚王」包含了「楚恭王」。在長達三百年左右的三次引用中,「具體稱謂」(特稱)被「抽象稱謂」(泛稱)取代。細節已經遺失!因為這些細節已經無關緊要了!〈呂氏春秋.必己〉引牛缺事件,即便把「趙君」(列子時,趙國尚未稱王)泛化為「萬乘之主」,這「萬乘之主」仍然是先秦時代的特色用詞,而〈淮南子.人閒〉再次泛化為「王」,徹底的把這具有時代特徵的詞彙給拋棄了。而這些線索正正恰好佐證了《列子》的早出。至於此例的相關討論,請見本書相關章節,不贅。
  本書中斬獲的一些例子如下:
表格 38「特稱」向「泛稱」轉換軌跡表
起源
「特稱」向「泛稱」轉換軌跡:細節遺失
孔子
〈孔子家語.好生〉「楚恭王」→
〈孔叢子.公孫龍〉(公孫龍稱)「楚王」→
〈呂氏春秋.貴公〉「楚人」(荊人)。
列子
〈列子.黃帝〉「宋有狙公者」→
〈莊子.齊物論〉「狙公」。
列子
〈列子.黃帝〉「紀渻子為周宣王養鬭鷄」、「周宣王」→
〈莊子.達生〉「紀渻子為王養鬥雞」、「王」。
列子
〈列子.說符〉「牛缺者,上地之大儒也,下之邯鄲,遇盜於耦沙之中」、「往見趙君」(趙君)、「耦沙之中」→
〈呂氏春秋.必己〉「牛缺居上地大儒也,下之邯鄲,遇盜於耦沙之中」、「此必愬我於萬乘之主」(萬乘之主)、「耦沙之中」→
〈淮南子.人閒〉「秦牛缺徑於山中,而遇盜」、「以此而見王者」(王)、「山中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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